擔保的方式有:保證、抵押、質押、留置和定金。
(一)保證: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。
(二)抵押: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,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,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法從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(三)質押: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力質押,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財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,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、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(四)留置:是指在保管、運輸、承攬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,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,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,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,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(五)定金: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,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無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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